公告事項公告: |
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。一、訂定機關:雲林縣政府。 二、訂定依據: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0條。 三、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「雲林縣全球資訊網」─「政令宣導」─「法令規章」─「地方法規」─「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」(http://law.yunlin.gov.tw/)之「草案預告」網頁。 四、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 (一)承辦單位:雲林縣政府人事處 (二)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(三)電話:05-5523075 (四)傳真:05-5340545 (五)電子郵件:ylhg05246@mail.yunlin.gov.tw 五、本案係配合其他法規修正而修訂,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意旨,可縮短預告期間,爰本案預告期間為3日。 |